科研政策
科研政策
您的位置: 学院首页 > 科研政策

重庆经贸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 布 时 间 :  2024-04-24 11:05 作者:    科研处 点 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法律法规和《重庆经贸职业学院章程》,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重庆经贸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发挥着重要作用,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严格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的主体作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基本要求:

(一)政治思想觉悟高,为人正直,办事公正,原则性强,身体健康;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国内外的学术动态;

(三)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同时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科研业绩突出者可破格聘任。

(四)学术委员会总人数为不低于11人的单数。

第五条 学院根据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民主推荐、公开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 1/3 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由科研处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及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二)审议科研成果、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三)审定学术道德规范,对学术纠纷与学术失范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评定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五)评定由学院自主设立的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六)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七)对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八)对科研经费的预决算、科研重大项目申报等提出咨询意见。

(九)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可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不定期会议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或学术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方可举行。秘书长列席全体会议。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全体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者,须事先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主任会议,商议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秘书长列席主任会议。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表决须经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议决事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根据事项性质由会议主持人选择以举手、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遇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定,可进行通讯表决。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在审议事项时,可根据相关事项性质邀请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由主持人决定是否要求当事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在审议、评定与委员本人利益相关的事项时,有关委员应予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根据所涉事项性质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明确相应异议期。

对于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相关单位或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于异议期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由秘书处征得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后召开全体会议予以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二十三条  职能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