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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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经贸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发 布 时 间 :  2023-11-01 16:16 作者:    科研处 点 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学院教职员工从事科研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圆满完成,推动我院科研工作上台阶,促进科研人才的培养,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省(市)级科研项目按相关管理办法实施。本办法主要适用于院级计划项目的申请与管理。

第三条  学院支持教师承担各类科研项目,鼓励跨专业、跨部门、跨行业的联合科研。联合申报项目要提前考虑专利申报和知识产权事项,立项前各方达成责、权、利书面协议。联合申报项目,本院为主持单位的,应有合作单位的合作意见和签章;本院为参加单位时,申请书应交科研处备案。

第四条  学院对各类科研项目予以政策和经费支持,为研究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科研处是学院科研项目的组织和管理部门。

第二章  选题与申报

第六条  申报者根据项目指南或指导性意见进行选题,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计研究项目。

第七条  申报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重庆经贸职业学院在编教职工;

(二)项目负责人应是该项目实质性的主要设计者和研究者,具有完成该项目的能力。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具备中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须有两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书面推荐;

(三)重点课题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须有两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书面推荐;

(四)承担国家、省(市)级重大课题的负责人,应严格控制教学工作量,二级学院不能下达超定额教学工作量;

(五)一个人不得同时作为两个项目的负责人,但可作为成员参加另外一个项目。未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新项目,项目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项目组;

(六)由于主观原因致使科研项目终止的项目负责人,两年之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七)研究方向、目的、意义明确,论证充分,研究技术先进可行;

(八)对本方向前沿清楚,研究内容有创新之处;

(九)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及条件,经费预算合理;

(十)已申请国家或市级项目,评价好且已进入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但有指标限制而未获资助的,可申请院级项目。

第三章  立项与研究过程管理

第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由科研处及时发布信息,并根据要求组织申报。对于限额申报项目,原则上需经过初审、评审、公示、审定等程序后,按要求推荐上报。

横向科研项目须签订书面合同。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商洽、确定项目的技术指标、技术路径、经费预算和相关责任等,并拟定项目合同书,报送科研处审核。对于技术难度高、风险大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

第九条  申报的项目由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予以立项。

推荐市级及以上级别的课题,应在院内通过一定途径向教职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推荐。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在评审与自己有关的项目时,应主动回避。

第四章  结题与鉴定

第十一条  项目研究完成的标志是:原定的项目研究计划已经完成或研究目标已经达到,项目研究已形成成果(如课题报告、论文、专利等)。

第十二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向科研处提出结题申请,递交成果鉴定书和结题报告书,并报送成果的全套资料。院级科研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一年,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  成果的鉴定采用鉴定会或通讯鉴定等形式。提请专家组评审,专家组由学院聘请院内外行业专家组成,在项目实施完毕后,专家组成员根据项目产生的效益及改革领域,对送审成果进行鉴定并写出书面意见。鉴定专家组组长对鉴定意见加以归纳,形成鉴定意见并签章。

第十四条  一般项目研究成果为论文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或以教材等形式公开出版的,可以免于鉴定,直接申报结题。公开发表的论文原则上应注明:立项项目的名称和得到学院项目经费资助。

获上一级部门立项的院级课题,经上一级立项部门鉴定结题的,无须申请学院鉴定,可以直接申报结题。

第十五条  对按期完成并通过鉴定的研究项目,由科研处发给结题证书,视情况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的,必须向科研处提出延期申请。延迟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项目延迟结题的,按期结题经费不予资助。

未通过鉴定的项目,不予经费资助,负责人应继续进行该项目的研究,在一年内重新申请鉴定。鉴定仍不合格者,按项目未完成处理,科研处予以撤项。

第十七条  未按规定完成项目研究者,两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五章  经费资助与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指实际拨到学院财务处的科研经费和学院预算的科研经费。

主要包括:

(一)国际合作经费;

(二)国家级科研项目经费;

(三)省(市)级科研项目经费;

(四)区级科研项目经费;

(五)院级科研项目经费;

(六)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课题经费;

(七)科技成果转让经费;

(八)其它渠道争取的项目经费。

第十九条  到校的科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实行单独建账,年终结转,项目结束后决算核销的办法,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条  经费资助办法及标准

(一)项目研究经费分三个阶段进行拨付,按照开题报告通过后拨付20%,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40%,结题验收合格后拨付40%的标准予以资助(研究期限为一年的项目不予中期检查,结题后拨付余下80%的经费)。学院项目资助经费额度:重点项目5000元;一般项目3000元。经费包干使用,超支原则上不补。

(二)学院教职工为主要负责人申请到的区级及以上项目,学院根据项目研究价值、研究成果、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综合评定,给予相应经费配套资助。

(三)学院教职工为主要负责人的横向课题(以合同、协议为准),按合同、协议予以资助。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科研课题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一)科研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调研费,图书资料购置费,业务资料的打印、复印费,论文版面费及印刷费,学术会议费,经单位批准的劳务费;

(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用动植物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三)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水电费,仪器折旧费;

(四)科研协作费;

(五)课题论证及科研成果的评议、验收、鉴定等所需费用(含住宿费、餐费、劳务费、杂支费等);

(六)聘请校外专家来校举办各种形式的咨询、讲座所必需的讲课费;

(七)必要的通讯费、交通费;

(八)科研管理费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不能用于出国、出境合作交流、办公室(实验室)装修、购买交通工具等所需费用,不得把资助经费用于工资福利、基本建设以及与完成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位后,由财务处建立帐户,办理经费立户手续,每个项目一个帐户。

    第二十四条  学院提取纵向科研资助项目经费的10%、横向项目经费的10%,用于项目管理的必要开支。不足部分在学院科研经费另项预算并支出。

第二十五条  对不按项目申请书进度或未按合同完成任务或逾期2年以上(含)不结题的纵向科研项目,学院将予以撤项。

第二十六条  成果转让(含技术入股)经费到位后,学院提取10%,课题组所在单位提取10%作为管理费,课题组可支配80%。

第二十七条  任何渠道的科研经费如使用期限与执行年度一致,可以跨年度使用。

第二十八条  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单位价格超过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等均属公有财产,任何人不得占为己有。在研究过程中形成的产品、样机等及其转让或销售的收入均应冲抵课题经费,不得私自帐外使用。

第二十九条  课题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予经费支持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没有按合同要求完成年度科研计划的。

(二)没有按时按质完成科研管理部门要求填报材料及报表的。

第三十条  课题在执行中,有下列情况者,终止课题或限期整改,并通报全院。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原计划研究内容,以及转向研究或延长课题完成时间。

(二)经费使用方向与课题研究内容不一致,或在使用中与合同计划不一致,而事先未经课题下达单位同意的开支。

(三)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或本办法规定的开支内容,以及虚报冒领,发票与实物不一致者。

(四)有违反科研工作者职业道德标准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