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学院科学研究质量和水平,推进科研评价改革,激发广大教师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只对冠有“重庆经贸职业学院”(英文名:
Chongqi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trade)名称的科研项目、学术论文、著作、知识产权、研究报告、科研成果获奖以及学校获批立项的各类科研创新平台、团队进行业绩认定和量化计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需进行科研业绩评价的各类活动。
第二章 科研项目认定与计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项目是指以“重庆经贸职业学院”为独立单位或合作单位承担的有明确科学研究或开发应用目标,并由科研管理部门单独立项管理的科学任务。
第五条 科研项目的资格认定
(一)科研项目的认定以项目的批准文件、立项通知、任务书(或合同书、协议书)和项目的正式申报书为依据。
(二)科研项目研究人员的排名原则上以项目立项时的排序为认定依据,若项目研究人员在项目实施和结题期间有变更,按上级相关部门或学院科研项目相关管理办法执行,以变更后名单认定。
第六条 科研项目分级及量化计分
(一)国家级指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及教育部课题。
(二)省(市)级指市教育科学规划、艺术科学规划、市社科基金、市自然基金、市科委及市教委规定的课题。
(三)区(县)级指区县科委立项的课题。
(四)校级指学院立项的课题。
(五)所有课题(项目)均指已正式立项批复并开展研究工作的课题。国家、市、区一级教育学会的课题在对应级别上降一级认定,其他级别教育学会课题依次降级认定。
序号 | 级别 | 分值 | ||
主研人员 | 参研人员 | |||
1 | 国家级 | 规划项目 | 12 | 3 |
一般项目 | 6 | 3 | ||
2 |
省(市)级 | 规划项目 | 8 | 2 |
重点项目 | 6 | 2 | ||
一般项目 | 4 | 2 | ||
3 |
区(县)级 | 规划项目 | 4 | 1 |
重点项目 | 3 | 1 | ||
一般项目 | 2 | 1 | ||
4 | 校级 | 重点项目 | 2 | 0.5 |
一般项目 | 1 | 0.5 | ||
5 | 横向课题 | 以到款金额为准 | 1分/万元,不超过10分/项 |
有关说明:
(一)主研人员是指国家级前9名,省(市)级前7名,区(县)级前3名,校级课题的主持人。
(二)横向课题分值项目主持人占40%,其余研究人员平分剩余60%分值。
(三)未结题但有立项通知、开题报告和调研报告等阶段性成果按标准的1/3记分。
(四)此项最高记12分。
第三章 学术论文认定与量化
第七条 学术论文是指在具有合法刊号并公开发行的连续性学术期刊上学术研究栏目登载的论文。
第八条 学术论文的资格认定
(一)核心期刊以当年北京大学图书馆公布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视为核心期刊。
(二)所有论文需提供相应的检索证明。
(三)会议综述、随笔、自传、访谈、学术动态、增刊等不予认定。
第九条 学术论文分级及量化计分
(一)发表与专业相关或相近的教育教学论文或作品(不包括新闻信息),在核心期刊发表的,每篇(件)记3分。
(二)在其他期刊发表的每篇(件)记0.5分。
(三)所有刊物必须有正规期刊号,此项最高记6分。
、
第四章 著作类成果认定与量化
第十条 著作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并有正式书号,包括学术专著、编著、译著、古籍整理和史料编纂、工具书、皮书、教材等。
第十一条 著作类成果的资格认定
(一)专著是指对某一学科或某一专门课题进行全面系统论述的著作。皮书是由一系列权威研究报告组成,在每年的岁末年初对每一年度有关中国与世界的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现状和发展态势进行分析和预测,按专著认定。
(二)编著是指作者对已有的素材资料和研究成果进行整理加工,具有一定的独到见解的陈述,或补充有部分个人研究、发现的成果的著作。
(三)译著是指把中文学术著作翻译成外文文献,或者把有学术价值的外文学术著作翻译成中文文献,或者把一种外文学术著作翻译成另一种外文文献。
(四)古籍整理著作是指在版本、目录、点校、训诂、注释、补遗、翻译等方面有学术研究的著作。
(五)教材是指教师和学生据以进行教学活动的材料。
第十二条 著作类成果分级及量化计分
级别 | 指标 | 分值 | |||
T | 入选国家重大文化出版工程项目的著作 |
16 | |||
A | 入选教育部“高校社科文库”的著作,入选国家出版基金项目资助的著作,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由系列权威研究报告组成的皮书著作 |
14 | |||
B | 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 | 12 | |||
C | 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译著、古籍整理类著作 | 10 | |||
D | 由省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编著 | 8 | |||
E | 除上述外,由其他出版社出版的编著、译著、古籍整理类著作 | 6 | |||
F |
编写 教材 | 国家规划教材 | 主编(6) | 副主编(4) | 参编(2) |
国家创新教材 | 主编(5) | 副主编(3) | 参编(1) | ||
出版的一般教材 | 主编(4) | 副主编(2) | 参编(2) | ||
学院认定的校本教材 | 主编(3) | 副主编(2) | 参编(1) |
第五章 专利权成果认定与量化
第十三条 专利权成果是指我院教职工执行学校的任务、 利用学校的名义或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智力成果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门审批机构授予专利权成果。
第十四条 专利权成果分类及量化计分
(一)A 级: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
(二)B 级:国家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
(三)C 级:国家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
级别 | A | B | C |
分值 | 4 | 2 | 1 |
备注:产品得到推广应用按推广应用范围记分,全国记4分,部分省市记3分,部分区县记2分,部分乡镇记1分。此项最高记4分。 |
第六章 应用对策成果认定与量化
第十五条 应用对策成果指通过智力劳动完成的、未公开发表或发行、被政府部门采纳并实际应用的成果。
第十六条 应用对策成果的资格认定按以下执行:
(一)获得领导批示的研究报告:要求提供研究报告原件、领导批示的原件或复印件或其他充分证明材料;领导的批示必须是领导同志对该研究报告所持的具有正面肯定意义的直接意见表达。
(二)被采纳的研究报告:要求提供研究报告原件、实务部门采纳的证明、因被采用而形成的已付诸实施的有关政策、制度、法规和文件等直接佐证材料。
(三)在内部刊物发表的研究报告:要求提供刊物原件。
第十七条 应用对策成果分级及量化计分
(一)T 级:以中共中央名义采纳的成果;被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肯定性批示的成果。
(二)A 级:以国务院名义采纳的成果;被国务院总理肯定性批示的成果。
(三)B 级:被全国性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采纳的研究报告;被《新华社内参》《中国社会科学内部文稿》、中共中央办公厅《观点摘编》采用的成果;除上述外,被副国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成果。
(四)C1 级:被国家部委和省(直辖市、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度与政策制定采纳的研究报告;被国务院各部委、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正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成果。
(五)C2 级:被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教育成果要报》、教育部《教育部简报(高校智库专刊)》采用的成果;被国务院各部委、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副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成果。
(六)D 级:被重庆市社科联《重庆社科成果要报》《重庆社科智库成果要报》,重庆市社会科学院《决策建议》,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领导决策参考》及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当级别内刊采用的成果;以区(县)级党委、政府名义采用并推广的成果。
(七)E 级:以县级党委、政府名义采用并推广的成果;被国务院各部委司局、各省(市、自治区)政府部门正厅级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成果;被黔江区委、区政府《内参资料》采用的成果。
级别 | T | A | B | C1 | C2 | D | E |
分值 | 14 | 12 | 10 | 8 | 6 | 4 | 2 |
第七章 科研成果获奖认定与量化
第十八条 科研成果获奖是指以“重庆经贸职业学院”名义参评国家、地方、行业组织的各种成果奖评选活动而获奖。
第十九条 科研成果获奖的资格认定:
(一)在政府奖中,各级人民政府奖、国家部委奖的认定以奖励文件和带有国徽印章的获奖证书为依据。
(二)在职能部门奖中,各级职能部门奖的认定以奖励文件和带有职能部门公章的获奖证书为依据。
(三)同一成果先后获得不同级别奖励,按最高级别认定。
第二十条 科研成果分级及量化计分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国家级 | 6 | 5 | 4 |
省(市)级 | 3.5 | 3 | 2.5 |
区(县)级 | 2 | 1.5 | 1 |
校级 | 0.8 | 0.5 | 0.2 |
备注:排名第一70%,第二20%,第三10%。可累计,此项最高记6分。 |
第八章 艺术类成果认定与量化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成果主要是指文学艺术作品的原始创作成果、表演创作成果、组织传播创作成果等,主要包括出版发表类成果、演艺类成果、获奖类成果。
第二十二条 文学艺术作品以创作、展演、表演、发表等形式公之于众,并得到国家相关部门认定或颁奖的文学艺术作品,视为文艺创作类成果。其资格认定按以下执行:
(一)成果须以“重庆经贸职业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或者以我院教师署名且可查证作品报送单位为重庆经贸职业学院。作品负责人须提供组织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二)艺术类成果必须是教师本人的成果。教师指导学生的作品和纯商业性质的应用类成果,不属于本办法认定与量化范围。
(三)作品参与的活动或赛事由多个主办单位构成的,按照最低级别单位认定;同一作品多次参展(演)或发表,就高认定一次。赛事单设一个奖项的,皆视同三等奖。
第二十三条 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文学、音乐舞蹈、美术等文本类作品,视为出版发表类艺术成果,主要分为刊物和作品集两种类型。
(一)刊物:散文、诗歌、小说、剧本、报告文学、词曲等文学艺术作品在期刊上发表的,其认定及量化标准按论文类成果同等对待。美术、书法、设计类作品在本学科期刊上发表的,以幅(件)为单位按期刊论文等级予以认定,量化分值减半计分;期刊插页中的作品、边角部位的作品、非学术期刊中的作品不作为成果认定,不予量化;论文中的作品不作为单独的成果认定,不予量化。作者在期刊的同一期按 1 幅(件)作品予以认定和量化。
(二)作品集:艺术作品结集公开出版,按著作类成果予以认定和量化。
第二十四条 演艺类成果根据学科不同,分为三类:影视戏剧作品、音乐舞蹈作品、美术设计作品,其认定与量化按以下执行:
(一)影视戏剧作品、音乐舞蹈作品的认定与量化计分
国家级 | 省(市)级 | 区(县)级 |
6 | 4 | 2 |
(二)美术、设计作品的认定与量化计分
1.一类创作作品。由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协主办的五年一届的“全国美术作品展”的获奖及入选作品,“卡塞尔文献展”、“威尼斯双年展”的获奖及入选作品;红点设计大奖、德国 IF设计奖、美国 IDEA 奖的获奖及入选作品。
2.二类创作作品。中国美协主办的全国专项美展,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与中国美协主办的全国专项美展及设计展,全国性综合美展及设计展的获奖与入选作品。在由文化部评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美术馆、国家博物馆展览或被收藏的美术作品。
3.三类创作作品。中国美协各艺委会主办的全国专项艺术或设计展的获奖与入选作品,以及全国其他专业协会(学会)主办的全国专项艺术或设计展的获奖与入选作品;在省级重点美术馆举办的艺术作品展;被省级重点美术馆、省级博物馆收藏的美术作品。
4.四类创作作品。重庆市美协主办的综合性美展、单项展,重庆市其他专业协会(学会)主办的各类艺术及设计展的获奖与入选作品。
美术、设计作品量化分值如下:
金奖 | 银奖 | 铜奖 | |
一类 | 9 | 8 | 7 |
二类 | 7 | 6 | 5 |
三类 | 5 | 4 | 3 |
四类 | 3 | 2 | 1 |
备注:不设等级的创作作品获奖按同级“金奖”认定。 |
第二十五条 艺术类成果获奖须提供获奖证书,其认定和量化按以下执行: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国家级 | 7 | 6 | 5 |
省(市)级 | 4.5 | 4 | 3.5 |
区(县)级 | 3 | 2 | 1 |
第九章 体育类成果认定与量化计分
第二十六条 专业教师在艺术体操、健美操、武术、体育舞蹈及体操项目上承担编排设计并入选各级活动的作品。按以下标准认定和量化计分:
国家级 | 省(市)级 | 区(县)级 |
7 | 5 | 3 |
第二十七条 以运动员身份参加各级政府体育机构主办的各类体育赛事,按以下标准进行认定和量化计分:
获奖 类别 | 等级 | |||
一 | 二 | 三 | 四—八 | |
国际锦标赛 | 9 | 8 | 7 | 6 |
全运会 | 8 | 7 | 6 | 5 |
洲际锦标赛 | 7 | 6 | 5 | 4 |
全国性其他综合比赛 | 6 | 5 | 4 | 3 |
全国锦标赛 | 5 | 4 | 3 | 2 |
省(市)级运动会 | 5 | 4 | 3 | 2 |
省(市)级其他综合比赛 | 4 | 3 | 2 | 1 |
第十章 科研创新平台认定与量化
第二十八条 科研创新平台是指由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通过组织申报、评审认定或协议共建的科学研究载体。
第二十九条 科研创新平台的资格认定以正式批文、公告或共建协议为基本依据,结合批准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或申报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
第三十条 科研创新平台分级及量化计分
级别 | 国家级 | 省(市)级 | 区(县)级 | 企事业共建 | 校级 |
分值 | 10 | 8 | 6 | 4 | 2 |
第十一章 科研创新团队认定与量化
第三十一条 科研创新团队是指由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通过组织申报、评审认定的科学研究队伍。
第三十二条 科研创新团队的资格认定以正式批文或公告为基本依据,结合批准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或申报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
第三十三条 科研创新团队分级及量化计分
级别 | 国家级 | 省(市)级 | 区(县)级 | 校级 |
分值 | 12 | 8 | 5 | 2 |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第一署名单位非“重庆经贸职业学院”的所有科研业绩,不予认定。
对于未明确分值分配比例的成果,参考以下比例进行量化,
二人合作 7∶3、三人合作 6∶3∶1、四人合作 6∶2∶1∶1、五人合作 5∶2∶1∶1∶1。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科研项目及成果等,由各二级学院或者部门提出认定意见后报科研处,科研处提请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