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诚信,规范学术行为,遵守学术道德,推进优良学风建设,促进学院学术活动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渝教科发(〔2016〕30号)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我院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学生在科学研究及其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四条 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认真严谨的治学态度,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 完善学院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内容,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引导教师和学生自觉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诚信教育和学术规范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学术成果、论文的研究和撰写过程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指导、检查与审核。
第六条 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七条 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专业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八条 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 科研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学院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开展对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第十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如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或者线索不明确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科研处接到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后,认为举报、投诉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科研处受理后,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汇报,由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正式开展调查。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科研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由学术委员会指定科研处成立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且通知被举报人。
第十三条 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学术委员会组建调查组进行核查。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 3 人,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调查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交意见进行审议,如果被举报人确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应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等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认 定
第十五条 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数据、图片、文献等;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称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代投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一稿多投、重复发表;
(八)违背研究伦理;
(九)其他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节从重处理:
(一)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二)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五章 处 理
第十八条 学院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院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院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章 异议与复核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认定结论或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异议或者复核申请,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就异议内容重新组织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不接受复核结果,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